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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70KB

文档介绍
教学成果等,为我省高等学校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做好服务工作。第十八条接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等委托的其他有关的教学改革与实践等方面的工作。第五章工作方式第十九条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四至五年,视情况需要可续任。任期内委员因故或多次不能履行职责时,其资格自行终止。其人员补充按第三章第九条要求产生。第二十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应制订任期内的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根据核定的计划和实际情况需要开展活动。工作结束后应将有关材料和总结报告等报广东省教育厅;形成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等如需发至有关高等学校,需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定。第二十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其他专门会议视工作需要予以安排。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召开相应的会议或组织业务活动。对工作业务相关联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以建立主任委员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以便于加强各教学指导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和交流。第二十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主动向所在学校汇报与沟通,积极参与和推动本校教育教学改革和相关工作,主动争取取学校的支持和帮助。教学指导委员会中的行业、企业专家应积极参与工作,在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改革与建设、实习与实训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第二十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所在单位对其工作应给予支持和帮助,主任委员单位应对其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活动经费。广东省教育厅将按规定对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教学指导委员会如接受社会赞助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广东省教育厅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价,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委员会和个人通报表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分委会可依据本章程制订有关工作实施细则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定后实行。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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