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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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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在省教育厅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再送我厅确认。七、转学材料应当由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我厅原则上不受理学生或家长报送材料。八、办理高校学生转学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九、办理高校学生转学手续由我厅高校学生处承办。对理由不正当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理由正当、符合转学条件的,由高校学生处经办人、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签。十、经确认准予转学的,由高校学生处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上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向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和外省教育厅发出准予转学通知书,有关学校持通知书到省教育厅办理学生学籍异动手续,学生持通知书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异动手续。转学生效时间以通知书下发日期为准。十一、高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学生转学工作。对学生转学申请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如实提供申请转学学生的相关资料,对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原则、弄虚作假和瞒报学生真实情况的高校,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十二、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附件2: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湖北省学籍字号姓名性别民族入学时间学号转出学校专业转出年级学历层次转入学校专业转入年级学历层次转学申请理由申请人:年月日转出学校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转入学校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本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经办人:处长:主管厅(委)领导:(公章)年月日外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经办人:处长:主管厅(委)领导:(公章)年月日备注1、办理转学手续时携带此表及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已学课程成绩单和学生表现鉴定书,均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2、本表一式四份(跨省转学一式五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省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各存一份。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持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3、学历层次是指博士、硕士、本科、专科(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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