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的辅导员要调离原岗位进行试岗,试岗期限为一年;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要调离辅导员岗位或者予以解聘。第三十四条对违法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处罚和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辅导员要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高校处分辅导员要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处分适当的原则,并认真听取辅导员申诉。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和所属院(系)要为辅导员的工作、生活以及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在制定经济分配方案时,要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岗位的性质和特点,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从特殊岗位津贴、通信费和学生同餐费等方面给予经济补助。要根据辅导员实际工作量(含节假日),对于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超额工作量,应以附加工作津贴的形式给予经济补贴。第三十七条建立和完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工作评估和辅导员队伍建设督导制度,将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高等学校党建和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作为学校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第三十八条建立和完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辅导员评优奖励机制。中共黑龙江省委高校工委、黑龙江省教育厅设立“黑龙江省高等学校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待遇等同于省级优秀教师),每两年评选一次,从各高校推荐的“校级优秀辅导员”中联评产生。各高校要设立“校级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待遇等同于校级优秀教师),要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学校表彰奖励体系,结合学校实际定期开展校级优秀辅导员评选活动。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第四十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黑龙江省委高校工委、黑龙江省教育厅等部门组织实施和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