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之前工序的全部单价和报废回用产生的经济损失;3.7.4回用产品扣除责任者本道工序单价的50%,不计一次交验合格率指标(锻坯报废除外);3.7.5少量报废件直接由检验员办理报废手续,报质保部(或质保工程师)核准;大件或批量性报废先经质保部和有关部门会审确认,再由质量责任人填写“不合格品处理单”,经生技部、质保部签字后报公司副总批准,交制造部门和车间各一份,以便及时补料,平衡生产计划;3.8其它处理办法。3.8.1经鉴定属返工件,必须在当班内返工合格。责任者不愿返工的,作报废处理,双倍扣除本工序单价转给其它返工者。3.8.2凡内部质量问题部门处罚,班组长、车间主任、部门经理都有连带责任,部门月罚款超1000元,班组长扣除当月班组长补贴,车间主任扣款总额(部门月员工累计罚款)的30%,部门经理扣款40%,质保部经理扣款40%,副总经理扣款50%,部门月罚款在500元~1000元之间,各领导扣款比例在1000元的比例上乘以50%,在250元~500之间,各主管扣款比例在1000元的基础上乘以25%,250元以下,各主管均不扣款。3.8.3外购产品、外协产品报废由供方赔偿全部损失,返工返修按规定赔偿返工返修费用,毛坯不合格补焊处理统一按毛坯焊补评级表进行定性定级,按规定进行处罚。凡用户反馈有严重质量问题,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的或使公司形象和声誉遭受重创的,除相关人员承担经济处罚外,质检部主管,分管生产的主管都要负连带领导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100~500元;3.8.3凡出现质量问题(包括工作质量)并接受处罚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严重警告,第三次辞退或自动辞职。3.8.4本规定以外的质量问题,由质保部视情节严重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3.8.5凡赔偿经济损失一律按原材料价值、加工费用以及前几道工序的定额单价等成本价结算。编制人2011年8月18日批准人201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