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各盟市要高度重视发展绿色建筑,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推广模式,研究制定发展绿色建筑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政策,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建立完善推广政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市签订发展绿色建筑责任状,明确各地区“十二五”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和当年任务。充分调动勘查设计、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的积极性,引导其设计、开发、建设绿色建筑项目。在“鲁班奖”、“广厦奖”、“华夏奖”、“草原杯”、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等评优活动及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实行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上报;在企业资质年检、企业资质升级时给予优先考虑或加分等;对于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100%,取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70%,取得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50%。(三)强化产品技术支撑。尽快出台符合我区实际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标准规范,明确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评价、使用、拆除等环节的技术要求。鼓励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的研究和示范,力争在绿色建筑共性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创新等领域取得突破。引进应用国内外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加以消化吸收,着力提高绿色建筑的技术含量。(四)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普及绿色建筑常识,提高全社会对绿色建筑的认识。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活动,将绿色建筑相关知识作为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评价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区绿色建筑技术与管理水平的提高。主题词:城乡建设发展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