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Р(一)未按有关规定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Р(二)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Р(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Р(四)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的;Р(五)应当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Р(六)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Р(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Р发生本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不得办理备案和核准手续;已办理备案和核准手续的,市国资局可以宣布该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无效。未完成的评估工作应当终止。Р第五十二条 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市国资局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或提请有关主管单位给予责任人批评、免职、解聘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Р第五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反本规定,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市国资局可以宣布该资产评估项目已办理的备案或核准手续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市属国Р有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同时提请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Р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机构和个人,相关单位应当追究其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Р Р第十章 附 则Р Р第五十五条 有关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其资产评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Р第五十六条 各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进行管理的具体办法。Р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局负责解释。Р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