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期间,原持证人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注销行政执法证件须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和省粮食局法制处审批。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提起申诉控告。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张家港市粮食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粮食行政处罚工作公正合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具体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吊销《粮食收购许可证》。(二)对数额较大的罚款。(三)其他符合重大行政处罚条件的行政处罚。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卷应列入永久档案保管。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三)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四)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五)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六)其他有关材料。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承办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科应及时将备案材料送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15日内,根据有关要求报市政府法制办或上级主管部门法规处备案。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张家港市粮食局行政处罚程序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粮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合法有效实施,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执行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列》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是指本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应受处罚的粮食经营者作出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