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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港口管理局港政执法大队巡查制度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5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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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业务负责人每季度参加巡查不少于2次;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应掌握辖区内港口及岸线的第一手资料,遇有重大港口违法案件时,分管领导必须到场参加处理,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以便在第一时间遏制住港口违法事态的发展。Р 5.港政执法巡查应认真做好巡查记录(附件1),发现港口违法行为,应当给违法相对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2),责令相对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对改正结果进行验证,对逾期未予改正的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Р6.市港口局要认真做好督查记录(附件3),每年督查不少于二次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给相关管理部门发出书面交办通知单(附件4),由相关管理部门督促违法相对人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市港口局。Р六、责任追究Р 1.因巡查不力或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巡查人员的责任.Р (1)违反《宿迁港总体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 Р (2)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 Р (3)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Р (4)港政执法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港口经营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较大影响的; Р (5)港政执法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的; Р (6)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Р 2.出现上述情况首先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在全系统通报批评;对于巡查人员要追究其直接责任,要和本人的年度考核相结合,累计两次被追究责任的,必须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严处。Р 七、其它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Р附件1Р 宿迁市港政执法巡查记录Р巡查人员Р巡查时间Р巡查车(艇)Р天气情况Р巡查港口及岸线Р巡查情况:Р巡查意见:Р Р巡查图片资料:Р巡查记录人Р巡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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