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山西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摄像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第七条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部门应按要求配备必要的音视频设备等执法过程记录仪,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第八条加强执法记录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日常执法巡查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四)其它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处室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一条加强执法记录信息管理,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审查,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检查,并建立执法记录审阅台帐。第十二条加强执法记录实效应用,积极探索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粮食经营者信用体系及分类监管等工作中的作用。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