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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责任条款》“不法”一词的粗浅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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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并将当代的“各文明国家”解释为“联合国会员国”但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六款,"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必婆范围内”,非联合国会员国也必须恪守使用武力为非法Z原则。如今,这已“成为对非会员国也具有约束力的习惯法,并具有了强行法的特点”。^可见,作为强行法的“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产生的国际义务不限于成文的条约法。因此,一旦《国家责任条款》成为公约,加入该公约的缔约国就必须承担包括已加入的条约法义务和强行法义务在内的国际义务,以及因其国家行为违背这些义务所产生的国家责任。这是我国政府在提供《国家责任条款》意见时,应高度关注的问题。13*周鳗生:《国际法大纲》勘校周莉,中国力•正出版社2004年,第49页。°周鳗牛:《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234页。“…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中的“规范”••词(英文norm,法文norme)的中文翻译,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文作准本,为“规律”;李浩培教授的译本则为“规则”。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505页、第545页、第583页。“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就是“强行法”(iuscogens),其中拉丁文“法”(ius)是指本源意义上的“法”,而不是具体意义I••的“法律”°希腊文的“法”一词nomos(不仅指成文或不成文的法,而且还意及权威性习惯、方式、传统等,有时还包含道德规范)。见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增补木),中国政法大学岀版社2002年,第29・30页。由此不难理解《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采用"规范”一词,因为这绝不限于成文的条约法。“同前引《条约法概论》,第248页。“[美]路易斯.亨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张乃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3页。外交部条法司日前正在征求国内有关单位(包括复口人学法学院)及专家就《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研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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