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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反恐中的国际法责任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427KB

文档介绍
必要时,如果恢复原状或者代替恢复原状的款项数额不能抵消所受的损失时,则要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这些原则应成为确定违反国际法行为应付的赔偿数额。”贺其治.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21. Р “赔偿义务”的具体内容表述如下:“非法行为的真正概念包含一项基本原则,它规定赔偿必须尽可能消除非法行为的所有后果,并恢复到不法行为没有发生时的状态。Р一国的相关作法所能引起的国际不法行为,能够引起的最主要、最深远、最严重的法律后果是,该不法行为实施的责任国有停止该不法行为的义务。与此同时,在合理的国际法大环境下,而且在受害国要求或者必要的情况下,应该承诺和保证不再重复实施该不法行为,以及对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有提供充分赔偿的义务。在国际不法行为中,造成的所有损失都应该得到与其价值相对等的赔偿,这是“充分赔偿”原则的具体表现。Р国际常设法院以该案为基础所作出的相关解释的实质是将“赔偿”分为了两方面的含义:第一,赔偿要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不法行为发生前的状态。相关责任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的拒绝他们的赔偿的相关规定,贺其治.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21-222.Р也不应该承受与受害国所获得的利益完全不成比例的负担,这是一个公平和合理的代价完成;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三十五条(a)款.Р第二,如果不能或者无法恢复原状,则必须要对受害国进行补偿,补偿是为了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相应损失,损失不仅限于物质的损失,还可以包括精神损失。《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三十五条(b)款.Р而至于赔偿范围是只限于直接损失或损害,还是也包括间接的损失或伤害,是有争议的。对于这个争议,国际法学者认为,最佳的办法是“把损失与赔偿通过因果关系联系起来,凡是按照通常和自然的事态发展,损失是一种不法行为的合乎逻辑的结果时,损害和不法行为之间就有了这样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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