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Р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单位的认证和管理。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单位包括村预防接种点和乡(镇)级预防接种门诊。Р 第四条预防接种单位在工作中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规范未制定的,执行行业或地方规定。Р 第五条接种单位的主要任务:Р (一) 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Р (二) 制订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做好疫苗管理,保证疫苗冷藏。Р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及时发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并按规定建卡,给予接种或补种。Р (四)开展接种率常规报告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报告工作。Р (五)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Р (六)开展健康教育和有关咨询活动。Р (七) 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Р 第六条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Р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Р (二) 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Р (三)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Р (四)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Р 第七条接种单位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件规范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Р 第八条接种单位实行指定制,从事预防接种工作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对指定单位进行认证,经认证合格的,颁发预防接种单位认证证书。Р 第九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前,持证单位经卫生行政部门考评,合格的,更换新的认证证书。Р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Р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Р 福建省卫生厅Р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