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由于职权范围不能办结的环境污染纠纷,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法制信息科说明原因,并报分管领导后,由局成立专班处理此类污染纠纷。5、理解不成立的可由当事人按司法程序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办理原则1、依法依规办理的原则。污染纠纷调处工作要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的规定来办理。2、实事求是办理的原则。对污染纠纷的受理、立案调查、处理都要以事实为依据。3、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污染纠纷原则上按各队、站、所的职能及辖区负责调处。4、有案必结的原则。立案受理的污染纠纷要做到受理必调处,调处必结论,保证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五、结案归档1、法制信息科负责局受理污染纠纷的结案归档工作;12369环境举报热线中心负责监察大队受理污染纠纷的结案归档工作;其它各单位受理辖区污染纠纷的结案归档工作。2、承办单位办理环境污染纠纷情况必须向法制信息科回复。回复材料要详实,包括投诉双方基本情况、污染危害程度、现场环境监察记录、相关执法文书、处理结果等材料。3、法制信息科要将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按一式一卷要求存档备查。4、对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来信、来访,按办案程序办理后,法制信息科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回复。5、法制信息科要将定期统计汇总全局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办理的情况,做好经验总结。六、调处要求1、各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妥善处理每一件环境污染纠纷,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2、各承办单位在接到《污染纠纷转办单》之日起30日内办结污染纠纷,每隔10天将调处进展报法制信息科;情况复杂的,经请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3、对因工作不力、滥用职权或其他原因,由污染纠纷引起、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第一责任人或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