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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工作流程图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权处理可以中止:权属纠纷当事人发生变化且尚未重新确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参加确权处理;发生群体性事件尚在处理中;确权案件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确权处理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确权案件的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中止、恢复确权处理案件的处理,应当告知权属纠纷当事人。在7日内立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人数众多的当事人应当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协议生效后30日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协议生效后30日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送达各方当事人60日内当事人不提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生效60日内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进入行政复议程序60日内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进入行政复议程序60日内当事人不提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生效人民政府集体讨论作出确权决定并送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组织召开质证会、调解会审核案卷、补充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拟定调解方案不属本级政府管辖权限,将书面调查报告及案卷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属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权限,由本级人民政府集体讨论作出确权决定并送达当事人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提出确权建议达不成调解协议实地调查,现场勘验(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代表参加,纠纷当事人到场,绘制争议区域图,制作勘验结果笔录,由勘验人、权属纠纷当事人和基层组织代表签名盖章。纠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或者到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实地调查、勘验的进行,但应当在调查、勘验笔录中加以说明。)申请人有新的证据主张其权属的,可重新提出确权申请裁定驳回其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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