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不正常,影响业主生产、科研及生活,业主反响较大。(2)造成业主资产流失和较大设备损坏(经专家鉴定,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除赔偿外,还要依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发生紧急情况不立即组织处置,推诿扯皮,在规定时间内不赶到现场并造成明显不良后果。(4)未经报批允许,擅自改变收费项目或标准,引起业主不满的。(5)二年中未达“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者。(6)由于工作失职,或未妥善处理来访投诉,师生反响较大或给业主工作造成损失的。7.有下列情况之一,考核为不合格:(1)截留应交给公司或业主的资金。(2)在业主或公司组织的各种重大活动中有重大失误,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3)日常服务工作中,由于工作不到位引发事端,造成恶劣影响的。(4)在业主满意度问卷调查中,满意率在60%以下的。8.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相应经费:服务项目获国家、省、市等各级先进,按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奖励。若具体服务项目有独立的奖惩办法,则按具体办法执行。第十一其他1.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管理,确保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通过奖惩,激励广大职工的积极性。2.要把考核与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逐级落实责任制。3.加强对服务规范和评估办法的学习和宣传,把规范和各项标准渗透到日常工作中,严格要求。4.从事项目考核的同志必须认真负责履行职责,凡不按要求进行考核督查,导致相关服务不到位,对考核责任人要进行相应处罚。5.为保证本办法实施,公司各级负责人应强化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凡工作拖拉,不负责任造成工作不到位和损失的,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质量部。附件1物业管理服务标准附件2房屋土建、室外环境、公共设施、设备零修和小修标准附件3供水服务质量标准及评估办法附件4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及评估办法附件5环境服务质量标准及评估办法附件6各岗位人员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