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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部。第二^一条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及时建立专项档案,按规定保管。第二十二条对重要审计项冃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整改效果。第八章审计档案制度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应将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标、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第二十三条当年完成的审计项冃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年底。第二十四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10年至50年)和短期(10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第二十五条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部负责人批准。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露公司秘密的。第二九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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