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建筑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按规定保管。第二十二条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 督促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整改效果。第八章审计档案制度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 应将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标、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第二十三条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 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 6 年底。第二十四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 10 年至 50年) 和短期( 10 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第二十五条审计档案的借阅, 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部负责人批准。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一)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第二十八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的。第二九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 2011 年 12月1 日起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