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情况;(七)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等内容;(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第三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建立劳务分包合同的归档、调阅、保管、销毁等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劳务分包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六条发包人、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记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对下列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记入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一)发包人、承包人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的;(二)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三)发包人、承包人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或未办理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进场施工的;(四)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进行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的;(五)发包人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发包给承包人的;(六)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发包人、承包人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七)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维修保证金的;(八)承包人未按规定报送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或者报送虚假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数据的;(九)发包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的;(十)发包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十一)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并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的;(十二)对工程变更或者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以及所涉及的劳-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