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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96KB

文档介绍
、重点课题招标、研究成果评估、优秀项目成果奖励、研究成果出版等方法,吸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第二十五条文联、社科联、科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保护、保存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相关媒体应当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第二十六条鼓励、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奖励、提供商业保险、设立基金等资助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做出显著成绩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宣传。第二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民营企业和个人出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或者奖励。免费或者低价收费展示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规划的。(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目录或者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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