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新局可以将有关资料用于公益性的宣传、展示及研究工作。Р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Р第十四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补助资金,由市文广新局于每年4月前一次性拨付至传承人。Р第十五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补助资金,由市文广新局按照目标责任书,结合项目进度、项目实施的阶段性成果等因素,拨付资金。Р第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按照项目预算和规定用途进行使用。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Р第十七条申报跨年度项目的,按项目实施计划分年度安排资金。非遗保护资金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Р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Р第十八条市文广新局、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可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Р第十九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停止拨款、追回已下拨资金,五年内不再接受违规单位、个人的申报,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Р(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Р(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Р(三)因玩忽职守、保护不力致使国家和集体所有的非遗珍贵资料和实物受到损坏、被窃和遗失的,或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Р(四)不按规定报送总结验收报告或报告造假的;Р(五)传承人未按规定上交技艺代表作品的;Р(六)在审计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资金使用存在重大问题的;Р(七)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Р第七章附则Р第二十条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并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Р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文广新局负责解释。Р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