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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热点问题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67 |  大小:48KB

文档介绍
需引起注意。1、黑白合同《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将是否经中标备案作为认定黑白合同的标准,并规定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需注意,因客观情况的变化,另行签订与中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不构成黑白合同。《施工合同解释》颁布较早,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较笼统,并未区分是否法定必须招标项目以及中标是否无效等情形,为此各地高院在坚持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原则的基础上,纷纷出台指导性意见对黑白合同的结算进行细化。现阶段各地高院的普遍观点为,中标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以中标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中标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各地高院的指导性意见规定又不尽相同。北京、浙江、江苏高院规定,无论是否为法定必须招标项目,只要当事人进行了招标且中标备案合同有效的,应以中标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未经招标或中标合同无效的,无论是否备案,均应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安徽高院规定,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当事人进行了招标且中标备案合同有效的,应以中标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非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或中标合同无效的,无论是否经过招标或备案,均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2、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那么,承包人能否主张按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发包人能否也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未完工程的当事人能否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合同无效的,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承包人能否主张按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对于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上是采取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补偿方式,虽然其在表述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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