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段压制乙,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甲对乙有控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但其是抢劫罪的暴力表现,不能单独成立非法拘禁罪。乙妻往甲的信用卡内存钱,并不是甲利用乙的人身自由受控而胁迫乙妻的结果,并不符合绑架罪利用人质安危取得财物的行为模式。所以,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Р2、甲的供述,乙的陈述,乙妻的证言,信用卡的存取记录,银行关于甲取款的录相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甲使用的匕首。Р3、应当予以扣押,并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并在侦查终结后,连同案卷一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Р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办案单位组织6人(包括甲在内)让被害人进行辨认,违反法律规定。Р公安机关对甲延长拘留期限30日的做法不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第1款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甲虽然居住在A市,但其在居住地及其他市、县并未作案,只是在B市抢劫作案一起,故不能认定甲流窜作案。因此,不应对甲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Р(十)、案情:甲、乙二人居住在A县,该二人预谋抢劫在该县居住的丙某(女)。2005年7月8日,该二人观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闯入丙家,丙受惊吓大声呼叫,甲便强行将丙推入洗手间,并对丙进行监管,由乙寻找财物。甲在看管丙的过程中,忽生歹念,强行奸污了丙。丙获得自由后,其到该县大兴派出所报案,当日下午,该派出所在一私房出租屋内将甲抓获,并将其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根据群众举报,大兴派出所得悉乙逃往B县姐姐家暂住。7月10日,大兴派出所派民警在B县乙某姐姐家找到乙某,办案民警出示传唤证,让其到大兴派出所接受讯问。乙某不去,办案人员便强行将乙某带回大兴派出所,并关在留置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