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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体系下的经营性墓地法律问题研究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后,在建设用地上建立经营性墓地,其享有对经营性墓地所占土地的使用权。购墓者在购买经营性墓地时并不能取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建立经营性墓地的单位或个人是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主体。购墓者则为承租主体,购墓者不能取得经营性墓地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只能以承租的方式使用经营性墓地所占用的土地。笔者认为经营性墓地的购买者不应取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理由如下:第一,从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与经营性墓地使用周期需要内在契合。上文已述,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用途划分其使用期限为50年。我国现行的殡葬管理法规规定购墓者对经营性墓地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因此,这就要求购墓者的20年使用周期应在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期限之内。所以经营性墓地买卖不能像房地产买卖一样,在购买经营性墓地的同时取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否则可能会出现,购墓者的20年使用周期超过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的情况。这样的矛盾情况一旦出现会使购墓者的权利无法得到合理的保护,刺激经营性墓地业已复杂的局面更加混乱,所以仅从这一方面来看,购墓者不应取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第二,限制购墓者取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有利于维护经营性墓地交易市场的稳定。现在的经营性墓地交易中存在大量的私自转让经营性墓地、炒买炒卖经营性墓地的现象存在。现行的殡葬管理法规政策一方面明文禁止此类现象,但另一方面在相关条文中却又缺乏具体执行措施。这也在客观上加剧了私自转让经营性墓地、炒买炒卖经营性墓地的现象的大量发生。如果在经营性墓地交易中遵循房地产交易“地随房走的”原则,使购墓者获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则也就为购墓者私自转让经营性墓地、炒买炒卖经营性墓地的行为提供了合法依据。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讲购墓者也不应取得经营性墓地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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