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无偿划拨制度,针对某些公益性用地制定相应的财政补助制度。总之,在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需秉承合理科学的原则,重建规划机制、强化规划法律意识,注重规划方法。Р 3.2完善征地法律制度Р 在完善征地法律制度的时候,应当树立起保障农民切身利益的立法理念,允许农村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中流通以及交易,通过市场来完成土地用途的变更。同时,本文建议取消土地补偿最高限额的相关规定,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由供需双方自愿商讨形成一个协议价,若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由相应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同时政府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参考价格以供交易双方参考。总之,土地的征收应当坚持一种民主参与的原则,对农民的民主参与权、知情权等基本权利实现平等的保护。Р 3.3完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Р 在完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方面,应当突出强调地方政府对耕地的保护责任,严格处罚违法使用及破坏耕地的行为。在立法上应当提高对耕地违法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违法处罚的力度,同时行政、民事及刑事处罚应当相互结合共同治理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另外,在保障城市化的同时,不仅仅要注意维护现有耕地保有量,还应当注意到耕地质量的维护,不能只单单的实现数量平衡,对新补充耕地的质量也要作相应的要求。总而言之,有效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保护好失地农民的利益以及对耕地进行有效的保护,这些都是为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整个社会的持续进步。Р 参考文献Р [1]姜崇州,王彤.试论促进产权明晰的规划管制改革――兼论城中村改造[J].2002(12):3340.Р [2]刘向民.中美土地征收重要问题之比较[J].中国法学,2007,(6):3348.Р [3]帅海香.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问题及对策[J].法学杂志,2011,(16):1416.Р [4]杨世建.土地征收与农民权利的宪法保障[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4):116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