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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履约保函法律风险浅析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议,有效保护了我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圈中人保险网风险管理Р当发包人在缺乏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轻率地索赔保函,或出于其它目的恶意索赔一个无条件保函时,按某些国家的法律,还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来阻止担保人对保函进行赔付。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仍需法律进一步完善。当然要达到这一目的,承包人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使法庭信服发包人索赔保函的行为是滥用权力或出于不良动机,否则,法庭不会轻易支持承包人的诉求。圈中人保险网风险管理Р三、相关立法建议圈中人保险网风险管理Р应该看到在规范工程担保制度问题上,我国相关立法滞后。象前面案例引起的纠纷时常发生,如何减少这类纠纷,做到有法可依,与国际惯例接轨,应引起立法机关高度重视。笔者作为律师提出以下两点建议,供参考。圈中人保险网风险管理Р(一)我国《担保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对工程担保都做了原则上的规定,具体操作上必须建立符合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特点的配套法规及部门规章,使得工程担保制度有法可依,有规可循。2006年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仍处于推行试点阶段,该《意见》第6条对工程招标中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做出明确规定,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第16 条规定统一使用《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或《保函格式文本》;第21 条规定履约保函索赔程序;第24 条规定了保函行政审查程序。应该说,一旦该《意见》内容以法规或部门规章形式明确,将对规范我国工程担保制度起到重要的作用。Р圈中人保险网风险管理Р(二)引入国际惯例“欺诈例外原则”以对履约保函项下的欺诈进行防范和控制。同时使银行有权以此作为抗辩拒绝付款,这符合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将欺诈规定为一种可撤消的法律行为,因此,我国的司法实践完全有可能采纳这一原则。银行在实际的索赔案例中,应可充分运用这一法律原则去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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