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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概述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58KB

文档介绍
;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检验。初步筛查结果不得作为执法依据。但是,对于快速检测方法的认定在运用过程中一直没有相关的国家认定标准和具体的准入制度。这一现状导致快检企业鱼龙混杂,生产规模、技术实力相差悬殊,快检产品良莠不齐,质量失控。快检产品检测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力度和基层执法人员办案积极性,造成有关部门对快检产品质量监管重要性重视不够。如此周而复始,形成一个“快检产品存在准确性等缺陷———检测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忽视对其质量监管———产品质量更加参差不齐”的恶性循环。快检产品准确性差等缺陷既是检测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原因,也是其结果。快检产品认定制度的缺失已成为快检产品发展的掣肘环节。因此发展快速检测方法的当务之急是规范快速检测方法。做好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的几点建议(一)加快规范进程,对快检方法进行认定,实施准入制度,用制度来保障快速检测方法有序发展。(二)转变观念,全面提升食品快速检测人员业务素质,努力适应快速检测工作需要,强化对食品质量快速检测的正确认识,把食品质量快速检测纳入到日常监管的首要位置。(三)丰富食品质量业务知识,掌握快速检测的方法,不断提高每位干部的食品质量监管水平,加强对执法人员的食品快速检测培训,不但要提高现有检测人员的食品质量检测能力,还要有更多的执法人员掌握食品快速检测的技能,努力培养出一批思想素质好、业务精通,作风扎实,公正严明的食品质量快速检测队伍。(四)加大检测设备的投入力度。现有的食品快速检测箱达不到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的要求,一些县、乡还有两所共用一台检测箱、检测仪器的状况,因此,还需在检测设备上加以充实。保证检测箱试剂及易耗品的及时更新补充,并增加储藏硬件设施建设。(五)是在加大部门之间的协作,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把好食品质量安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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