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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的本质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54KB

文档介绍
量地聚集资本。2.大规模经营的优势由于大的工程大的事业不是单个人或几个人能够完成的,所以自然人就把具有同一目的的人聚集起来而共同从事一个大规模的经营。这样就等于用法人的形式去实现单个人无法实现的愿望。3.科学管理带来的高效率法人的运作一般不是有股东直接参与经营,而是有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这样就可以避免由于股东的意见不同而带来的经营上的不便,有利于法人合理地利用资本,采取科学的管理办法,从而给法人带来经营上的高效率。4.有限责任的经济功能这一点在法人的社会作用的论述中就早已说过,所以在此就不再赘述。(二)法人人格制度的公平价值目标依据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安排,股东投入法人的财产由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同时赋予股东有限责任的特权。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是法人获得“永久性”的财产,并以此形成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从而确保市场商事交易的快捷、迅速和安全,维护与法人进行交易的债权人的利益。但股东的有限责任的确意味着本应由股东承担的投资经营的风险转移给了与法人有经济关系的债权人,那么依据法律公平原则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要对等,即赋予某一主体之权利必须以履行一定的义务为代价。法人法律制度中遂规定股东除让渡对法人财产的所有权外,还必须让渡对法人财产的直接控制权,以此为代价换取与法人进行交易的债权人对法人财产担保的合理预期及自愿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所以,就法人财产与股东相分离这一法人制度的基本原则而言,其意义不仅在于使法人获得了“永久性”的独立财产,更主要的是在法人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设立起了两道屏障。前一屏障是在股东将资产投入法人并放弃所有权而换回股权时,由这种股权的非法人财产的所有性形成的。后一屏障是在股东放弃对法人财产的直接支配权,由此使法人人格完全不依附股东人格而形成的,这道屏障可以保护法人股东免受债权人的直接追索,而通常情况下法律也不能穿过这道屏障使股东直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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