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名“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尸。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市卫生局成立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指导小组,对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建设给予技术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局对其建设情况实行全程管理,每年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1・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指标、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2.专科(专病)建设促进业务发展和新技术和适宜技术的开展情况,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情况。3.在辖区内技术示范、辐射作用的情况。4・专科(专病)带头人、后备专科(专病)带头人和技术骨*干"5.在建设过程中取得的科研项目、科技奖励、学术论文情况。6.当地政府部门、所在单位支持专科(专病)发展的政策支撑与实施情况。7.专科(专病)进一步发展的规划和措施。第十二条特色专科(专病)建立滚动管理机制。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对被评为“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后,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估,成绩优秀的可继续保留;对管理不善,达不到专科(专病)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的先予以警告;三年内仍未能达到专科(专病)规划建设目标者,撤销其“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称号。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特色专科(专病)建设作为推动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学科的管理与支持,在人员、设备、工作环境等方面优先保障专科(专病)的建设和发展。第五章奖励经费第十四条被嘉兴市卫生局授予“嘉兴市基层医疗机构特色专科(专病r,每个专科(专病)一次性奖励不低于3万元,专科(专病)带头人给予一定奖励。奖励经费各县(市)由县(市)财政安排,市本级由市、区财政按各50%比例安排。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对在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领域取得显著成效的特色专科(专病),市卫生局将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