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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防治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第十八条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七章信息公开第二十一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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