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药品调剂制度,遵守药品调剂操作规程,保障药品调剂的准确性。第三十四条 从事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药品调配工作。调剂处方时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必须做到“四查十对”,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调剂处方和医嘱时的“四查十对”包括:查处方、查药品、查配伍禁忌和查用药合理性;对科别、姓名、年龄,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对临床诊断。第三十五条 从事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处方或医嘱用药适宜性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滥用抗生素、激素、维生素、静脉注射的情况;(七)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八)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第三十六条 从事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准确核对,发现以下情形之一,应拒绝调配:(一)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二)用药错误;(三)不规范处方;(四)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对拒绝调配的处方按《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对原最小包装的药品拆零调配的,应当遵循先拆先用,先到先用的原则,做好拆零记录并保存原最小包装。直接接触拆零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应当清洁卫生,并在包装材料上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批号、医嘱使用期限、医疗机构名称、拆零日期等内容。拆零药品不得混批包装。药品拆零应当做好详细记录,拆零记录至少应当保存一年,原包装应当保存至拆零药品用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