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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案例分析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织1984年3月6F1通过决议,指责苏联违反国际法并谴责其使用武力。理事会认为:《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笫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根据这条习惯国际规则,国家具有合法权利在其领土上空限制航道,并对违反者根据木国法律予以惩罚。非私人航空器或有一国指挥的私人航空器闯入他国领空,构成违反国际法行为。不过,对这种违反行为的反应,国际法并不是没有限制,国际法上的“对称性原则”和国际民航组织颁布的特别规则己被接受为习惯规则了。国家冇权对威胁其安全和侵入其领空的军用飞机加以拦截或击落,但对没有造成实际威胁的民用航空机予以击落,无论如何都是不符合对称性原则的,而属非法的反应。1984年4月24日至5月10口,在蒙特利尔举行了地25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人会,在会议上,美国、法国、韩国等国家将重视民用航空器安全方面重点放在严禁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上,而前苏联则强调对领空的管辖权,从而发牛了意见分歧。为使修止案获得通过,各方作出了让步,终于增加了以“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为主要内容的第3条的第2款。《芝加哥公约》修正的内容包括:(1)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总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需拦截,以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牛命饿航空器的安全为限;(2)每一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对未经许可而飞越英领土的航空器,如有合理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和符的用途,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町以对该航空器发出其他任何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这时各国应使用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适当的方法,并将有关民用航空器拦截的国内规则妥为公布;(3)所有民用航空器应遵守领土过发出的命令;(4)每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将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改过有上要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民用航空器肆意用于与本条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但是,本规定不对禁止使用武器的(1)款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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