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工程是指“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三十一条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劳务合作企业应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与劳务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及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劳务作业人员等条件。 承包人应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5)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将劳务合作合同报监理人备案。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承包人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经培训后上岗。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 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确认表 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分包合同备案表 5、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