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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征求 …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x  |  页数:67 |  大小:111KB

文档介绍
。Р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人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Р第三十一条发包人应当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管。发包人对分包工程款支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建立用工实名制、人员进退场登记考勤制度,推行银行直付工资,建立动态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帐,并报发包人备案。Р分包人拖欠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承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分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拖欠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可从工资保证金账户支付,不足时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Р第三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合同履约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Р第三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Р第七章信用管理Р第三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黑名单”制度,发包人应对承包人上报的分包人“黑名单”进行核定,并上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示的“黑名单”有效期为2年,承包人在有效期内不得与被列入黑名单的分包人合作,否则将承包人此行为纳入其信用评价。Р第八章附则Р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Р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Р本实施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予施工承包合同的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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