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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级、C级或者直接评定为D级标准行为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并书面通知施工企业。(二)自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B级和C级的施工企业下一次信用评价的等级最多高于本次信用等级一级;D级的施工企业在本省至少一年的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同时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少于行政处罚期限。(三)直接评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评价有效期结束后,无不良记录的可以定为C级,有不良记录的仍然应当定为D级。第十六条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施工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施工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等级。施工企业改制、更名的,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信用等级可相应转入改制、更名后的企业。施工企业注销或者破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在本省信用评价周期内无信用评价信息的,其信用等级可以按照上次评价结果进行延续,连续延续不得超过二次。连续延续二次后仍无信用评价信息的,按照初次进入本省的情形确定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其原有信用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初次出现《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中轻微过失行为,并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及时整改的,该行为可以不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同一代码的不良履约行为在同一季度检查中不得重复扣分。检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文件。第十九条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抽查,发现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建设单位重新评价或者直接予以调整。任何单位、个人可以对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举报。附1:《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2:《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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