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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3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检测工作的,其结果资料不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资料使用。未经同意,工地试验室擅自调换试验检测人员的,其签认的试验检测资料无效。工地试验室使用未经检定、测试(自校)或检定、测试(自校)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完成的试验检测工作,其试验检测资料不能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交工验收资料使用。第二十九条质监机构应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试验检测行为,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建立的工地试验室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是否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开展检测工作;2.是否在规定检测范围内开展工作,有无超范围检测情况;3.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4.检测环境是否符合有关要求;5.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6.工地试验室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运行有效情况;7.工地试验室设备和检测人员有无变化;8.试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9.工地试验室及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以及其它监督检查有关内容。监督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现场填写《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检查情况记录表》,并由工地试验室负责人签名确认。第三十条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可采用常规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结合能力比对试验等活动,对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结果进行评价,以此考察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能力并检验试验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一条质监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查阅、记录、录音、照相和复制与检查相关的事项和资料;2.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3.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试验检测行为时,责令及时改正或限期整改。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结束后,质监人员应及时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促进项目参建各方自觉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管。工地试验室应对监督检查所提出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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