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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三查制度工作规范》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44KB

文档介绍
分析未来的经营活动中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净现金流量偿还本息。7、根据上述对申请人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分析,评估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并进行风险度测算,综合评价申请人是否具备再举债能力和到期偿还贷款能力。第十八条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调查与分析1、通过实地调查和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分析申请人直接的、真实的借款用途,判断该用途是否合法合理、是临时性周转还是铺底性资金、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是用于偿债纳税。对于贸易融资、承兑、贴现等直接与某笔交易相关的业务,还要详细调查该业务的背景,该业务是否合法等。2、还款来源调查。按照本规范第十七条的要求对申请人还款能力和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调查落实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如果还款来源依赖于与贷款用途有关的某笔交易顺利完成,重点调查这笔交易顺利完成的可能性,如果还款来源属于某项非经营性的现金收入,重点调查该笔现金收入来源是否可靠。通过上述调查分析,确认申请人还款计划的合理性。第十九条担保调查与分析1、担保调查与分析的重点是担保人的资格、财务实力、抵(质)押品的变现能力、担保人的担保意愿、担保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需向担保人收集与核实的资料同本规范第十七条规定。2、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调查与申请人的资格调查方式和要求基本相似,除此以外,还需符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担保人资格禁止性条款的规定;3、保证人财务实力的调查分析方法参照前述对申请人的调查评估方法进行,除了分析保证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外,还必须掌握保证人目前对外所提供的保证金额。4、抵(质)押品的调查与分析包括抵(质)押品对担保人的重要性、抵(质)押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抵(质)押品价值的合理性及变现性。调查确认抵(质)押物符合《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抵押人或出质人对抵(质)押品的权利完整合法,抵押和出质行为是抵押人和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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