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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29号)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7KB

文档介绍
信贷资产原因分析,提出抓好非信贷资产管理意见和措施,形成监测分析报告,上报上级联社和监管部门。Р(四)科学考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合理确定各项考核指标,重点考核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非信贷资产风险的化解情况等,对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并向监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Р九、资产减值准备提取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非信贷风险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文件要求,提取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比例达不到要求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的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损失准备分年计提计划”报当地监管机构核准后实施。Р十、违规处理Р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任人,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Р(一)由于主观原因,未按规范程序操作,导致分类不准;Р(二)不真实反映和报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Р(三)超权限认定风险分类结果;Р(四)因主观原因,未按时上报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数据,影响上级行上报和汇总分析;Р(五)未将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列入常规审计、检查;蓄意隐瞒存在的问题;Р(六)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审查不严、检查敷衍了事;Р(七)未按照规定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进行会计处理,导致反映不真实;Р(八)相互不配合协调工作,推诿、扯皮影响分类质量及分类后续工作管理。Р十一、其他Р(一)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Р(二)本指引所涉及的非信贷资产包含各级联社(行)机关本身及省联社办事处的非信贷资产。Р(三)本指引所涉及的非信贷资产数据应与“银行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Р(四)各省级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指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经当地银监局审核批准后执行。Р(五)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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