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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网上执法办案监督和考评制度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22KB

文档介绍
质量;(三)、按照系统流程及时报请审核、审批;(四)、根据审核审批人的要求,补录、重录案件相关信息;第二十条办案民警通过执法系统流转案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录入的材料顺序符合流程规定的操作顺序;(二)、每一环节的法律文书均应当从系统中进行打印,形成自动生成编号;(三)、录入的文字材料应当清晰可辨,具有可阅性;(四)、对于涉及当事人签名、捺手印,加盖公章(电子印章启用前)的法律文书,在当事人签名或捺手印以及加盖公章后录入系统;(五)、所办理的案件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考评的价值;(六)、未结(破)案件手续齐全、证据完整。第二十一条刑侦、治安部门是网上执法办案的主要业务指导部门,应当每季度开展对各部门网上执法办案的业务指导,并将指导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每季度报送法制部门建档。第二十二条在网上执法办案操作过程中,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办案民警、法制监督员、审核部门民警及分管领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按照绩效考核的规定扣该个人相应的分值:(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录入接处警及案件信息的或隐瞒不录入的;(二)、不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录入的;(三)、不按照流程报送审核、审批的;(四)、请他人代为录入或擅自为他人录入的;(五)、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审核、审批的;(六)、不通过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制作法律文书的;(七)、录入的案件材料不完整或因质量问题无法阅读的;(八)、因不严格审核把关,造成案件质量(含录入质量)不高,对发现人之前所有审核审批人及办案人予以通报;(九)、法制监督员不按时报送审核情况的或虚报审核情况的;(十)、未按时开展网上执法办案业务指导工作并报送材料的;(十一)、审核、审批人擅自委托不具有权限的人进行审核、审批,造成案件存在质量存在问题的;(十二)、未通过系统建立执法基础台帐或建立的台帐不齐全的;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各执法部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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