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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商务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人民政府等部门交办复查的案件,法制部门应组织专案调查。在查明情况后,应当写出检查或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纠正措施,报本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Р第十三条各办案机构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县局《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管理制度》的规定报送备案。Р第十四条局党组负责受理有关本局的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及时办理相关投诉。办理时,由两名以上人员调查取证,询问投诉人;必要时可调阅案卷,询问办案人,了解案情。Р第十五条执法大队办理听证、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Р第三章执法监督的实施和处理Р第十六条执法大队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被监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Р第十七条对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Р(—)发现有关执法工作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予以纠正。Р(二)对错误的行政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理决定直接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或者责成办案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予以纠正。Р(三)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Р(四)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国家赔偿; Р(五)执法队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Р第十八条对执法监督的决定、命令,各办案机构和执法人员必须执行,并报告执行结果。Р对执法监督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予执行,然后向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法制部门应当认真审核相关意见,并报经局领导同意后作出答复意见。Р第十九条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拒不遵守内部执法监督的有关规章制度,或者无故拖延执行执法监督决定、命令的,对被监督的执法单位和队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Р第四章附则Р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本局党组负责解释。Р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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