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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水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第二十四条水行政执法单位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第二十五条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公开。但双随机抽查结果公示,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行政相对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第三节 公示机制第二十七条县水务局各水行政执法单位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和向办公室报送及时发布和更新。第二十八条各水行政执法单位执法公示信息,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政策法规科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按照水行政执法公示程序,报局办公室通过局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并按照上级法制部门要求向相关网站推送。第二十九条水行政执法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应及时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水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政策法规科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县水务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第三十一条县水务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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