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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36 |  大小:688KB

文档介绍
工业用地( M)≤ 20% 物流仓储用地( W)≥20% 绿地与广场用地( G) 公园绿地( G 1)≥75% 防护绿地( G 2) 广场用地( G 3)≥ 20% 第 2.2.8条在大中型商店、酒店、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会议中心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广场,广场设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临多条城市道路时,每个主要出入口前均须设置广场。 2. 沿同一侧道路的广场按其建筑基地面积的 3% 控制规模,其任一方向最小净宽不得小于 5米,最小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小于 100 平方米。 3. 广场延伸至建筑内时,其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5米。 4. 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计入广场面积。第 2.2.9条建设用地临 30米以上道路, 临街用地长度超过 150 米时, 临街敞开度不小于 20%。敞开的用地可以作为绿地、停车场和第 2.3.8 条规定的广场,用地面积均可参与本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平衡。第 2.2. 10条向社会有效开放且超过配建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空间场所可获得建筑面积奖励。奖励建筑面积可按实际面积乘以地块核定容积率计算,可不计入容积率。 1. 沿城市道路的地面实际使用面积大于 300 平方米(不计建筑退让红线距离)。 10 2. 提供必要的交流、娱乐、休闲设施以及绿色生态环境。 3. 相对独立, 有围合感但不封闭。 4. 永久性地交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第三节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第 2.3.1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审批的依据。第 2.3.2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层面具体控制指标根据用地规模的等级按表 2.3.2 规定执行。城市重要控制节点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层面具体控制指标可按照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经论证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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