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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62 |  大小:764KB

文档介绍
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严禁在工业、学校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第二十五条 (用地兼容)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二十六条(建设用地区划)十堰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划分为:Ⅰ类地区和Ⅱ类地区。Ⅰ类地区:指水、电、路、学校等公共设施完备,人口密度在300人/平方公里以上的区域。Ⅱ类地区:Ⅰ类地区以外的区域。第二十七条(地块控制)建设用地地块控制规定(一)建设用地地块的划分应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在建设用地出让时,应引导城市开发建设由点状向面状、局部向片区开发建设发展。除公益性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在Ⅰ类地区土地出让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Ⅱ类地区用地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二)(海绵城市指标控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应明确海绵城市的建设控制要求,在制定地块出让用地条件时,应在土地出让公告或合同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控制要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具有海绵城市建设强制性指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应核算低影响开发设施及其组合系统设计内容是否满足强制性指标要求。对于不满足强制性指标要求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改造区管理)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必须按照“减量、加绿、留白、降密、增高”的原则进行。编制改造专项规划,老城区现有建设用地成片改造,以一个片区单元即:四条城市公共道路围合区为单位,最小1万平方米以上为基准点启动,不足1万平方米的,须与周边地块达成统一建设意愿,且整体建设用地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方可建设。(四)(改造区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改造区应加入海绵城市的建设控制要求,并进行海绵化改造的规划设计。结合建筑、绿地、道路及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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