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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27 |  大小:369KB

文档介绍
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18米时按平行布置控制(见示意图12)。Р示意图11Р旧区Р新区Р备注РS≤6米时РL≥0.8H且≮24米РH为高层建筑高度Р示意图12Р旧区Р新区Р备注Рa≤18米时РL1≥24米РL2≥18米Р (四)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新区应不小于1.0倍,且不小于45米;朝向为东西的旧区应不小于0.6倍,新区应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30米。Р 第十九条Р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他建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新区不少于3小时;旧区应保证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Р 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Р (一)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Р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4米。Р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5倍,且不小于20米;Р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20米;非平行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8米。Р (五)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5米;非平行布置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2米。Р (六)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Р 第二十一条非居住建筑南临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防震、管线敷设、视线干扰等因素确定。Р 第二十二条市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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