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目、借阅服务等辅助性业务外包、新增业务开展及服务手段整合提升、员工工作服、人员派遣、管理费、绩效评价相关费用等方面支出。(二)?日常公用经费,用于水费、电费、供暖费、绩效评价等方面支出。(三)?后勤保障和维保以及设备购置维护费用,用于物业,保安,带宽租赁,库房租赁,消防、安防、空调、电梯、机动车库、楼宇自控、玻璃幕墙、视频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等维修保养,设备购置维护等方面支出。(四)?弥补改革收费降价和公益服务免费导致基本支出经费缺口(含人员经费缺口和公用经费缺口)。第九条专项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工资、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等。第十条第四章专项经费的审批和管理专项经费实行预算申报制度,按照文化部预算编报要求,国家图书馆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编制年度明细项目预算,经财务处汇总审核调整后按规定程序上报。第十一条专项经费预算经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办部门提出调整计划,经财务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二条在文化部下达的预算范围内,项目承办部门按要求编制的年度明细预算和预算执行计划作为经费支出的依据。第十三条专项经费支出需按《国家图书馆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执行。需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图书馆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执行。第十四条项目承办部门和财务处按要求向文化部汇报经费执行情况。第五章国有资产管理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使用专项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第十六条相关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及时做好登记、入账、保管和利用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