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开展继续教育。第十条推进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公共实训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年对市级公共实训基地进行积分制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公共实训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10%。对获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的单位按上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第十一条推进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建设。面向龙头企业、职技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支持优秀技能专家、技术能手、企业首席技师和传统工艺大师等领办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推进建设更加完善的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传承推广机制。对新认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名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成果奖励。对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两年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1~5万元奖励,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10%,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予以警告或摘牌。第四章高技能人才激励第十二条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建立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重点并适应不同技能人才群体特点的多元评价体系,面向行业协会开展高技能人才认定工作试点。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第十三条建立政府牵头,工青妇、行业协会、企业等社会各方参与的职业技能竞赛机制。市政府每两年举办一次苏州技能英才周,开展苏州技能大赛,市人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展市级高技能人才技能竞赛,或为选派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组织开展选拔赛,给予表现优异的参赛选手适当奖励。支持各市(区)、各类行业协会及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竞赛和技术比武活动。根据竞赛职业(工种)、参赛人数、选手级别、材料成本等择优给予补贴,单项竞赛补贴不超过10万元。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细则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承担。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分担。第十五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2016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