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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和保护、发展工作(包括照片、影像资料),得5分。此项最高得分15分。5、?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成果(代表性作品、获奖)。创作出代表性作品得5分/件;公开出版书籍、刊物15分/本;论文、作品发表,省级以上得15分;市级得10分;区级得5分。论文、作品获奖,省级以上得15分;市级得10分;区级得5分。此项最高得15分。6、?及时向文化行政部门反映非遗项目保护情况,并主动提出保护的意见、建议。及时反映非遗保护情况,得10分;主动提出保护的意见和建议,被采纳得5分;未被采纳,得3分。此项最高得分15分。第十一条所有考核内容均须有台账(文字、图片、图表、音像资料等)作为支撑。第四章法律责任与义务第十二条受资助的传承人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1、?严格按照协议的资助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传承任务,达到规定的目标;2、?在不违反保密制度与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完整的操作程序、技术规范、技艺要领、材料要求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资料;3、?努力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创作,提供高质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作品及其他智力成果;4、?认真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5、?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开展该保护项目的公益性展示、教育、研讨、交流等活动;6、?受资助的传承人按协议书的承诺,按时向县文广新局书面提交实施情况报告。第十三条参与XX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考核活动的考评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取消其考评委成员资格。第十四条代表性传承人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文化主管部门对其履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或资助项目实施绩效考核情况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文广新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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