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对本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评审,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第七条 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将各单位提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将合格的申报材料递交专家评审组。第四章 评审办法第八条 区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第九条 专家评审组由区文化行政部门聘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智库的专家组成,承担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组设组长一名,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名。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遵循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金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意见和推荐项目建议。第十一条 区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通过媒体对金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第十二条 区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进行审核,确定金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初步项目名单,报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第十三条 区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金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 对列入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的支持;对入选名录项目的重要传承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第十五条名录项目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认真做好各项保护工作,按年度向区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实施情况报告。第十六条 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对列入金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推进情况建立定期评估、检查和监督制度。对严格执行保护工作计划、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报请区政府予以除名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金山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