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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73KB

文档介绍
信息情况更新并报送上一级单位审查,上一级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案件信息的审查。省公司级单位作为审查单位的,应在审查时限内将案件更新信息报至国网法律部。第二十五条各级单位公文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的裁判文书、决定书等其他结案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拟办和流转。各级单位收到前款所列法律文书之日为结案之日。第二十六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结案后,将案件审理、结案情况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同时抄送涉案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各级单位应当在结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结案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系统并报送上一级单位审查,上一级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案件信息的审查。省公司级单位作为审查单位的,应在审查时限内将案件结案信息报至国网法律部。第二十七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或协助执行的案件。各级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未经本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提供材料或协助执行;确需配合调查取证或协助执行的,应经过案件管理部门审核并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业务部门具体实施。第二节重大案件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标的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案件;标的价值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涉外案件;(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为50人以上的集体诉讼或劳动仲裁案件;(五)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六)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处罚,或复议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的行政案件;(七)公司总部或省公司级单位认定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第二十九条各级单位发生重大案件,除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处理外,还应当在案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省公司级单位向国网法律部提交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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