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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63KB

文档介绍
部汇报的其他事项。出现对企业年金基金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时,应及时请示报告。第三十五条日常信息报告公司总部、分部及公司各单位日常信息报告通过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于每年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和次年2月25日前,随报表按季度、年度上报。日常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年金计划所属单位数量、职工人数和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及其变动情况;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和投资收益等情况;企业年金管理合同执行情况等。第三十六条信息披露公司总部、分部及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监督本单位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行。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考核第三十七条建立企业年金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实行单位自查与公司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公司总部、分部及公司各单位企业年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八条公司总部、分部及公司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对企业年金管理情况进行规范。国网财务部、审计部、人资部、监察局等部门和国网工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职责对企业年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网人资部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考核处理。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企业年金管理中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或者受益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国家对企业年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网人资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原《电力企业年金实施办法(试行》、《电力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人资〔2003〕234号)不再执行,原《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年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人资(2013)59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公司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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