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事务部门认为代理人代理方案有严重缺陷和不足,或者案件代理人拒绝按照企业意见对代理方案进行修正的,可以在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前提下,决定撤换案件代理人。Р代理方案不存在严重缺陷和不足的,一般不得随意撤换案件代理人,但对代理方案的质疑和不同意见可以提供给案件代理人,作为拓展办案思路和改进代理方案提供借鉴。Р第三十条企业办理法律纠纷案件,应重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证据提交等重要诉讼权利,注意权利的程序性、时效性和时机性,保障有效行使;重视被告的确定、诉讼请求的设计、审判思路的引导等诉讼技巧和方式方法,以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原则,追求办案效果的最大化。Р第三十一条法律纠纷案件审理结案后,案件代理人或者承办人应向企业作结案报告,依据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对案件审理结果进行分析。Р第三十二条案件败诉而可以采取上诉、撤销仲裁、申请再审等救济程序的,由企业决策机构按照案件处理决策程序和要求进行决策。决策除应遵循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原则外,一般还应遵循穷尽救济程序的原则。Р第三十三条案件办理费用一般由发案企业承担。发案企业无力承担诉讼费用而可能影响案件办理的,可以请求上级企业予以支持。Р第五章法律中介机构选聘管理Р第三十四条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的法律纠纷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聘请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Р(一)本办法第条规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Р(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双方争议比较大;Р(三)企业内部有多种不同处理意见;Р(四)对审理(执行)地司法环境比较陌生;Р(五)受到比较大的外界干扰;Р(六)企业内部缺乏案件处理人力资源;Р(七)其他需要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情形。Р第三十五条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一般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Р(一)公开原则,选聘信息向企业、向社会公开,以充分对接和利用法律中介服务市场;Р(二)公平原则,法律中介机构公平竞争,以选择最优秀、最适合的案件代理机构;